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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漢孝章皇帝紀下卷第十二  袁宏

八年(癸未、八三)

  春正月壬辰,東平王蒼薨。

  初,蒼疾病,上憂念蒼,使道上置驛馬,以知疾之增損。薨問至,上悲不自勝,詔東平傅錄王建武以來所上章奏及作詞賦,悉封上,不得妄有闕。司空第五倫見上悼愴不已,求依東海王故事,自請護喪事〔一〕。上〔以〕東海王行天子禮〔二〕,舊制無三公出者,乃遣大鴻臚持節護喪事,詔諸王及公主、京師諸侯悉詣東平王葬,哀策曰:「咨王丕顯,勤〔勞〕王室〔三〕,親命受策,昭于前世,出作蕃輔,克慎明德。昊天不弔,不報上仁,使屏余一人,煢煢靡有所終。今詔有司加賜鸞輅車、乘〔馬〕〔四〕、龍旂九旒、虎賁百人,謚曰獻王〔五〕。」

〔一〕 事見卷九明帝紀上。時東海王彊薨,明帝遣司空馮魴持節護喪事。

〔二〕 據惠棟說補。

〔三〕 據范書補。

〔四〕 據東觀記、范書補。

〔五〕 東觀記、續漢書、范書均作「憲王」,惟通鑑取袁紀說。

  秋,即擇班超為將兵長史,以徐幹為司馬。遣衛侯李邑使烏孫,到于闐,上言西域功不可成,盛毀超云:「擁愛妻,抱愛子,安樂外國,無內顧心。」超聞邑言,歎曰:「身非曾參,而有三至之讒〔一〕,恐見疑於當世。」遂出其妻。上知超無二心,乃詔責邑,〔超〕遣邑將烏孫侍子還京師〔二〕。徐幹謂超曰:「邑前親毀君,欲敗西域,今可緣詔留之,遣他吏送侍子。」超曰:「是言之狹也。以邑毀超,故遣之,內省不疚〔三〕,何恤邑言。今留之,一時快意,然非忠臣也。」

〔一〕 戰國策秦策甘茂對秦武王曰:「昔者曾子處費,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,人告曾子母曰:『曾參殺人。』曾子之母曰:『

吾子不殺人。』織自若。有頃焉,人又曰:『曾參殺人。』其母尚織自若也。頃之,一人又告之曰:『曾參殺人。』其母懼:投杼踰牆而走。」

〔二〕 范書班超傳曰:「令邑詣超受節度。詔超:『若邑任在外者,便留與從事。』超即遣邑將烏孫侍子還京師。」袁紀恐多有脫文,今補一「超」字。

〔三〕 見論語顏淵。子曰:「內省不疚,夫何憂何懼!」

  於是疏勒王忠反,保烏即城。超乃立其府丞成大為疏勒王。其後忠設詐偽降,願棄前罪,為殺新王。超內知其謀,而偽許之。忠大喜,將輕騎三百詣超。超密勒兵,待酒數行,超叱吏執忠,斬之,放擊其眾,大破之。

  冬十二月,行幸陳留、梁國、淮陽、潁川。

  戊申,詔曰:「五經剖判,去聖彌遠,章句傳說,難以正義,恐先師道喪,微言遂絕,非所稽古求道也。其令諸儒學古文尚書、毛詩、穀梁、左氏傳,以扶明學教,網羅聖旨。」

  古文尚書者,出孔安國。武〔帝〕世〔一〕,魯恭王壞孔子宅,欲廣其宮,得古文尚書及禮〔二〕、論語、孝經數十篇,皆古字也。恭王入其宅,聞琴瑟鐘磬之音,瞿然而止。孔安國者,孔子後也,盡得其書。尚書多於伏生所傳(六)十〔六〕篇〔三〕,安國獻之。

〔一〕 據漢書藝文志補。

〔二〕 禮,禮記也,見漢書藝文志。

〔三〕 據漢書藝文志改。

  毛詩者,出於魯人毛萇。自謂子夏所傳,河間獻王好之。

  穀梁者,瑕丘江公受之魯申公。武帝時,董仲舒善說公羊,江公訥於口辯,義不如董仲舒,故穀梁學寢微,唯衛太子善穀梁。宣帝即位,聞衛太子好穀梁,乃求能為穀梁學者,得沛人蔡子秋〔一〕,與公羊家並說。上善穀梁,後大儒蕭望之等廷論二家同異,多從穀梁,由是穀梁學復興。

〔一〕 漢書儒林傳作「蔡千秋」。

  漢初張蒼、賈誼、張敞皆修春秋左傳,誼為左氏訓故。御史張禹與蕭生同官〔一〕,數言左氏於望之,望之善之,及翟方進、賈〔護〕(誼)、劉歆並傳左氏學〔二〕。故言左氏者,本之賈〔護〕(誼)、劉歆。

〔一〕 蕭生,即蕭望之也,時亦任御史。

〔二〕 漢書儒林傳曰:「禹與蕭望之同時為御史,數為望之言左氏,望之善之,上書數以稱說。……授尹更始,更始傳子咸及翟方進、胡常。常授黎陽賈護季君,哀帝時待詔為郎,授蒼梧陳欽子佚,以左氏授王莽,至將軍。而劉歆從尹咸及翟方進受。由是言左氏者本之賈護、劉歆。」袁紀此文實取資於此,作「誼」、乃涉前「賈誼」而誤,故據以改。下同。

  此四學雖傳於世,至建武初議立左氏學,博士范〔升〕(舛)議譏毀左氏〔一〕,以為不宜立。〔章〕(愍)帝即位〔二〕,左氏學廢,乃使郎中賈逵敘明左氏大義。逵又言古文尚書多與經傳爾雅相應,於是古文尚書、毛詩、周官皆置弟子,學者益廣。

〔一〕 據范書改。

〔二〕 陳璞以為「愍帝」是「明帝」之誤。今按范書賈逵傳及袁紀下文,乃「章帝」之誤。陳說甚失攷。

  逵字景伯,右扶風平陵人。身長八尺二寸,弱冠能誦五經、左傳,兼通穀梁諸家之說,沈深有用,其所學者,可為人師。明帝時為郎,使與班固校書。帝即位,雅好古學,詔逵入講白虎觀,使說左氏傳,上善其說。逵母嘗病,上以逵居貧,欲賜之,以校書比例多,乃以錢二十萬,使潁陽侯馬防與逵。逵讓曰:「逵母病甚,子貧無事於外,屢空,且從孤竹於首陽矣〔一〕。」其思厚若此。遷衛士令。逵才學皆通,其所著論,為學者所宗。性佚,不修小節,當世以此譏焉,故不至大官。

〔一〕 范書賈逵傳,此乃章帝囑馬防之語,按袁紀下文作「其恩厚若此」,則袁紀「逵讓曰」當是「謂防曰」之誤。又范書「無事」作「無人事」。李賢曰:「謂不廣交通也。」賢又曰:「史記曰:伯夷、叔齊,孤竹君之子也,隱於首陽山,卒餓死也。」

    袁宏曰:堯舜之傳賢,夏禹、殷湯授其子,此趣之不同者也。夏后氏賞而不罰,殷人罰而不賞,周人兼而用之,此德刑之不同者。殷人親盡則婚,周人百世不通,此婚姻之不同也。立子以長,三代之典也,文王廢伯邑考而立武王,廢立之不同者也。「君親無將,將而必誅。」〔一〕周之制也;春秋殺君之賊,一會諸侯,遂得列於天下,此褒貶之不同者。彼數聖者,受之哲王也,然而會通異議,質文不同,其故何耶?所遇之時異。

〔一〕 詳見卷十注。

    夫奕者之思,盡於一局者也;聖人之明,周於天下者也。苟一局之勢未嘗盡同,則天下之事豈必相襲哉!故記載廢興,謂之典謨;集敘歌謠,謂之詩頌;擬議吉凶,謂之易象;撰錄制度,謂之禮儀;編述名跡,謂之春秋。然則經籍者,寫載先聖之軌跡者也。聖人之跡不同如彼,後之學者欲齊之如此,焉可得哉!故曰「詩之失愚,書之失誣,易之失賊,禮之失煩,春秋之失亂」〔一〕,不可不察。聖人所以存先代之禮,兼六籍之文,將以廣物慣心,通於古今之道。

〔一〕 語出禮記經解篇。注曰:「失,謂不能節其教者也。詩敦厚近愚;書知遠近誣;易精微,愛惡相攻,遠近相取,則不能容人,近於傷害;春秋習戰爭之事,近亂。」

    今去聖人之世,幾將千年矣,風俗民情,治化之術,將數變矣。而漢初諸儒,多案春秋之中,復有同異。其後殷書禮傳,往往間出,是非之倫,不可勝言。六經之道可得詳,而治體云為遷易無度矣。昔仲尼沒而微言絕,七十子喪而大義乖,諸子之言紛然殽亂。太史公談判而定之,以為六家〔一〕;班固演其說,而明九流〔二〕。觀其所由,皆聖王之道也,支流區別,各成一家之說。夫物必有宗,事必有主,雖治道彌綸,所明殊方,舉其綱契,必有所歸。尋史談之言,以道家為統;班固之論,以儒家為高。二家之說,未知所辯。

〔一〕 六家者,陰陽、儒、墨、名、法、道也。

〔二〕 九流者,儒、道、陰陽、法、名、墨、縱橫、雜、農也。

    嘗試論之曰:夫百司而可以總百司,非君道如何情動〔一〕,動而非已也。虛無以應其變,變而非為也。夫以天下之事,而為以一人,即精神內竭,禍亂外作。故明者為之視,聰者為之聽,能者為之使,惟三者為之慮,不行而可以至,不為而可以治,精神平粹,萬物自得,斯道家之大旨,而人君自處之術也〔二〕。夫愛之者,非徒美其車服,厚其滋味,必將導之訓典,輔其正性,納之義方,閑其邪物。故仁而欲其通,愛而欲其濟,仁愛之至,於是兼善也。然則百司弘宣,在於通物之方,則儒家之算,先王教化之道。居極則玄默之以司契,運通則仁愛之以教化。故道明其本,儒言其用,其可知也矣。

〔一〕 「百司」,「非居道如何情動」九字,乃據黃本而補。

〔二〕 袁宏所論,乃時人儒道合流說之濫觴。張湛列子說符篇注:「自賢者即上所謂孤而無輔;知賢則智者為之謀,能者為之使,物無棄才,則國易治也。」又仲尼篇注:「不能知眾人之所知,不能為眾人之所能,群才并為之用者,不居知能之地,而無惡無好,無彼無此,則以無為心者也。故明者為視,聰者為聽,智者為謀,勇者為戰,而我無事焉。」此與袁宏之論道家,可謂一源之水。

    夫大道行,則仁愛直達而無傷;及其不足,則抑參差而並陳。患萬物之多惑,故推四時以順,此明陰陽家之所生也。懼天下擾擾,竟故辯加位以歸真〔一〕,此名家之所起。畏眾寡之相犯,故立法制以止殺,此法家之所興也。慮有國之奢弊,故明節儉以示人,此墨家之所因也。斯乃隨時之跡,總而為治者也。後之言者,各演一家之理,以為天下法,儒道且猶紛然,而況四家者乎!夫為棺槨,遂有厚葬之弊;喪欲速朽,亦有棄尸之患。因聖人之言跡,而為支辯之說者,焉可數哉?故自此以往,略而不論。

〔一〕 「竟故」二字據黃本補。

元和元年(甲申、八四)

  春正月,日南獻白雉。

  夏四月己卯,封東平王子尚為成都王〔一〕。

〔一〕 范書東平王蒼傳及章帝紀均作「任城王」。袁紀恐誤。

  六月辛酉,沛王輔薨。謚曰獻王。輔好經書,矜嚴有法度,在國終始可觀,稱為賢王。

  秋八月甲子,太尉鄧彪以老病罷,大司農鄭弘為太尉。

  彪字智伯,南陽新野人。〔少〕(父)以孝行稱,〔父〕(及)薨,讓國與異母弟〔一〕。明帝高其節,詔聽之。辟府掾,稍遷太僕卿。遭後母喪,固疾乞身,以光祿大夫行服。服竟,遷大司農。數月,為太尉。彪以禮讓帥下,在位為百寮規誡。以疾上書乞骸骨。策曰:「惟君以曾閔之行,禮讓之高,故慕君德禮,以屬黎民。貪與君意,其上太尉印綬,賜錢三十萬,俸二千石,祿終厥身。君專精養和,以輔天年。」詔太常四時致祭宗廟之胙〔二〕;河南尹常以八月旦奉羊、酒〔三〕。

〔一〕 據范書本傳及東觀記改。及父形近而訛。

〔二〕 李賢曰:「胙,祭廟肉也。禮,凡預祭,異姓則歸之胙,同姓則留之宴。彪不預祭而賜胙,重之。」

〔三〕 李賢曰:「東觀記曰『賜羊一頭,酒二石』也。」

  癸酉,令天下繫囚減罪一等,死罪徙邊戍。

  九月,行幸陵〔一〕,祠舊宅園廟。

〔一〕 陵,章陵也。疑紀文有脫。

  故臨淮太守朱暉為尚書僕射。

  暉字文秀〔一〕,南陽人也。少以節操聞。初,帝舅信陽侯陰就方貴,慕暉名,自往候之,暉避不見;復遣家丞致禮,暉閉門不受。後為郡吏,太守阮況嘗以事干暉,暉不從;及卒,暉厚送其家〔二〕。左右咸怪之,暉曰:「前阮君有求於我,恐以貨污君,故不與言。今重送者,欲以明吾心。」驃騎將軍蒼聞而辟之,甚禮敬焉。

〔一〕 東觀記、范書均作「文季」。

〔二〕 類聚卷三五引東觀記曰:「朱暉為郡督郵,太守阮況當嫁女,欲買暉婢,暉不與。及況卒,暉送金三斤。」

  正月朔旦,蒼應奉璧入賀〔一〕。故事,少府給璧。陰就驕貴,吏傲不奉法,求璧不可得。蒼坐朝堂,漏且盡而璧不至,不知所為,顧謂掾屬曰:「若之何?」暉望見府主簿持璧,即往紿之曰:「我聞璧而未曾見,試觀之。」主簿以璧授暉,暉顧召令史奉之。主簿驚曰:「少府當以朝。」暉叱之曰:「將歸,暉獨不朝也!」〔二〕主簿遽以白就,就曰:「朱掾義士,勿復求。更以他璧朝。」蒼罷,謂暉曰:「屬者掾自視孰與藺相如邪?」

〔一〕 周壽昌曰:「案:禮儀志:『歲首朝賀,公侯璧。』蔡邕獨斷曰:『三公奉璧上殿。』又決疑要注曰:『古朝會皆執贄,侯伯執珪,子男執璧。漢公卿以下,所執如古禮。』茲云公侯璧,則無所為珪,但有璧而已。公侯三公之璧,想皆自備,惟藩王則由少府給之也。續漢百官志:『少府掌中服御諸物,衣服珍寶貨珍膳之屬。』藩王亦與中服御諸物等,故少府所掌也。」又周壽昌曰:「東平王朝正,當是章帝建初七年。」楊樹達曰:「蒼傳:顯宗即位,拜驃騎將軍,永平五年歸藩就國。據下文,陰就為少府,就自殺於永平二年。則此朝正當是永平二年事。周說殆誤。」

〔二〕 惠棟引此語,改「暉」為「將軍」,當是。

  明帝幸長安,欲嚴宿衛,以暉為衛士令。稍遷臨淮太守。暉好節概,其所拔用,皆厲行士。其諸報怨,以義犯法者,率皆為求門戶而生宥之〔一〕。其不義者,即時僵仆,不以汙獄門,故吏民畏愛之。暉剛於為吏,見忌於上,故所在數被劾。去臨淮,屏居野澤,布衣蔬食,不與邑里通,鄉黨譏其介〔二〕。南陽人大饑,暉盡其家貨,分宗族故舊,不問餘焉。初,同縣張堪素有名,見暉甚重之,接以友道。暉以其先達,未敢當也。後俱為二千石,絕不復通。及南陽饑,而堪已卒,暉聞其妻子貧窮,乃自往候視,贍賑之。其子頡怪而問之,暉曰:「吾以信心也。」〔三〕其信義慎終皆此類也。

〔一〕 王先謙集解引蘇輿曰:「謂以私人之義,犯國家之法。如郅惲為友人董子張報父仇殺人,詣縣自首,令趣出獄。陳公思以叔父仇,格殺王子祐,汝南太守胡廣特為原遣,並其事也。張敏傳載,建初中有侮辱人父,而其子殺之,肅宗貰其死刑,遂定輕侮法。敏駁議不可,蓋吏生之,為權宜,律赦之,則長奸耳。」

〔二〕 李賢曰:「介,特也,言不與眾同。」

〔三〕 御覽卷四七六引東觀記曰:「堪至把暉臂曰:『欲妻子託朱生。』暉舉手不敢答。」李賢曰:「以堪先託妻子,心已許之,故言信於心也。」

  冬十月,行幸江陵。

  十二月,除諸禁固不得仕者,令得仕。

二年(乙酉、八五)

  春正月,初令婦人懷胎者,當以二月賜穀三斛,復夫勿算一歲。

  二月,鳳皇集于肥,行幸太山。

  丙子,大赦天下。復博、奉高、嬴三縣,無出租賦。

  三月,行幸魯,祠東海恭王。庚寅,祠孔子及七十二弟子。

  壬辰,行幸東平(王),幸〔王〕蒼宮〔一〕,謂諸子曰:「思其人,至其鄉;其處存,其人亡。」因泣下霑襟。上幸蒼陵,為備虎賁、鸞輅、龍旂,以章顯之,賜御劍於陵前。初,蒼所將驃騎時吏丁周栩〔二〕,以蒼敬賢下士,不忍去,為王家大夫數十年,事祖及孫〔三〕。引見,嗟歎之,擇為議郎。

〔一〕 據黃本改。

〔二〕 范書東平王蒼傳作「丁牧、周栩」,袁紀恐脫「牧」字。

〔三〕 胡三省曰:「獻王及子懷王忠及今王敬。」

  遂幸魏郡、河內,登太行。

  五月丙戌〔一〕,詔曰:「鳳皇、黃龍、鸞鳥比集七郡,神雀、甘露降自京都。祖宗舊事,或班恩施。其賜百官錢各有差;天下吏爵,人三級;高年、鰥寡孤獨帛,人一匹。令天下大酺五日;鳳皇、黃龍所集亭皆無出今年租賦;見者及太守、令、長、丞、尉帛各有差。」

〔一〕 范書章帝紀作「五月戊申」。

  冬十一月壬辰,詔曰:「余末小子,託於君位,曷以恢崇〔祖宗〕〔一〕,仁濟天下?三代推益,優劣殊軌,況於頑陋,無以易民視聽,雖欲從之,末由也已。」博士曹褒睹茲詔也,知上有制作意,乃上疏曰:「昔聖人受命而王,莫不制禮作樂,以著功德。功成作樂,治定制禮,所以協和天人,示人軌則也,故御應見瑞乃作。今皇天降禮,嘉瑞並臻,制作之符,甚於言語,宜定諸議,以成漢禮。」章下太常,巢堪以為不可許。

〔一〕 據陳璞校記補。

  是歲班超發諸國兵步騎二萬擊莎車,莎車求救於龜茲,王遣左將軍發溫宿、姑墨、尉頭兵合五萬人助之。超召部曲及于闐、疏勒王議曰:「兵少不敵,計莫若各散去,于闐從此西,吾亦從此東〔一〕,夜半聞鼓聲便發。」眾以為然,乃陰緩所得莎車生口。龜茲聞之喜,使左將軍將萬騎於西界,欲遮于闐王。人定後,超乃召諸司馬勒兵厲眾,雞鳴馳赴莎車營,奄覆之。莎車驚怖,斬首五千餘級,大獲其馬畜財物,分兵收其穀,莎車遂降。自是威震天下,西域恐。

〔一〕 范書班超傳作「于寘從是而東,長史亦於此西歸」。與袁紀所述恰相反。按班超據疏勒,在莎車之西,而于闐在莎車之東,則范書是。

三年(丙戌、八六)

  三月丙寅〔一〕,太尉鄭弘薨。丁卯,大司〔農〕(馬)〔宋〕(宗)由為太尉〔二〕。

〔一〕 三月甲戌朔,無丙寅。范書作「四月」,是。

〔二〕 宋由系宋嵩之子,宋弘之侄。袁紀本卷章和元年史文即作「太尉宋由」。又大司馬明系大司農之誤,今均正之。

  鄭弘字巨君,會稽山陰人也。曾祖自齊徙山陰。事博士焦貺〔一〕。門徒數百人,當舉明經,其妻勸貺曰:「鄭生有卿相才,應此舉〔者〕也。」〔二〕從之。楚王英之謀反,誣天下知名者,貺為河東太守,及楚事〔徵〕(遇),疫病道死〔三〕,妻子閉詔獄,考掠連年。諸〔生〕故人〔四〕,皆易姓名以避禍,弘獨髡首負鑕訟貺罪。明帝感悟,乃原免家屬。弘送貺喪及妻子於陳留,畢葬旋鄉里,為鄉嗇夫〔五〕。

〔一〕 惠棟曰:「袁宏紀云:弘事博士陳留焦貺。」周壽昌曰:「傳云同郡河東太守焦貺,則貺應為會稽人,袁作陳留人有異。至紀作博士,此作太守,則袁紀述其始,傳述其後也。」按所謂貺陳留人,乃據送喪至陳留而言。

〔二〕 據御覽卷四七九引袁紀補。

〔三〕 亦據御覽卷四七九引袁紀補「徵」字,又「疫」,御覽引作「疾」。

〔四〕 據御覽卷四七九引袁紀補。

〔五〕 范書本傳注引謝承書作「靈文鄉嗇夫」。惠棟引虞預會稽典錄曰:「弘為靈文鄉嗇夫。民有弟用兄錢者,未還之,嫂詐訟之弘,弘賣中單,為叔還錢。兄聞之,慚愧,遣其婢索錢還弘,弘不受。」

  太守第五倫行部見弘〔一〕,問民得失,弘對甚明,倫甚奇之,擢為督郵。舉孝廉,稍遷尚書僕射。上問弘:「欲三河、三輔選尚書、御史、孝廉、茂才,餘郡不得選。」弘對曰:「虞舜出於姚墟,夏禹生於石紐,二聖豈復出於三輔乎?陛下但當明敕有司,使得人爾。」上善其言。是時烏孫王遣子入侍,上問弘:「當答其使不?」弘對曰:「烏孫前為大單于所攻,陛下使小單于往救之,尚未賞;今如答之,小單于不當怨乎?」上以弘議問侍中竇憲,對曰:「禮曰『禮有往來』〔二〕,易曰『無往不復』〔三〕,天地際也。弘章句諸生,不達國體。」上遂答烏孫使。小單于忿〔恚〕(悉)〔四〕,攻金城郡,殺太守任昌。上謂弘曰:「朕前不從君議,果如此。」弘對曰:「竇憲姦臣也,有少正卯之行,未被兩觀之誅〔五〕,陛下前何用其議!」

〔一〕 李賢曰:「太守常以春行所主縣,勸人農桑,振救乏絕,見續漢志。」故范書鄭弘傳作「行春」,御覽卷一九引續漢書作「春行」。

〔二〕 禮記曲禮上曰:「禮尚往來。往而不來非禮也,來而不往亦非禮也。」袁紀「有」恐系「尚」之誤。

〔三〕 易解卦曰:「無所往,其來復。」

〔四〕 恚悉形近而訛,故正之。通鑑考異曰:「肅宗時無小單于寇金城事。」故通鑑不取袁紀。

〔五〕 孔子家語曰:「孔子為魯司寇,七日而誅亂政大夫少正卯,戮之于兩觀之下。子貢曰:『少正卯,魯之聞人也。今夫子為政而始誅之,或者為失乎?』孔子曰:『天下有大惡者五,而竊盜不與焉。一曰心逆而險,二曰行僻而堅,三曰言偽而辯,四曰記醜而博,五曰順非而澤。此五者有一於人,則不免君子之誅,而少正卯皆兼有之,居處足以撮徒成黨,談說足以褒飾熒眾,強禦足以反是獨立,此乃小人之姦雄,不可不除。』」五惡之言原見于荀子宥坐篇,稍有出入。又楊伯峻左傳注曰:「兩觀在雉門之兩旁,積土為臺,臺上為重屋曰樓(非今居人之樓),可以觀望,故曰觀。」按袁紀此對及下臨終所上之書,均不見范書。

  遷大司農、太尉。數陳竇憲勢太盛,放權海內,言苦切,為憲不容。奏弘漏泄奏事,坐詰讓,收印綬〔一〕。弘乞骸未許,病篤,上書曰:「臣東野頑闇,本無尺寸之功,橫蒙大恩,仍登上司,中夜怵惕,懼有折足之戒〔二〕。自揆愚薄,無益國家之事,雖有殺身,焉可謝責。是以不敢雷同,指陳竇憲姦,不慣漏露,言出患入。竇憲之姦惡,貫天達地,毒流八荒,虐聞四極。海內疑惑,賢愚疾惡,『憲何術以迷主上』〔三〕?流言噂〈口沓〉〔四〕,深可歎息。昔田氏篡齊,六卿分晉,漢事不遠,炳然可見。陛下處天子之尊,自謂保萬世之祚,無復累卵之危〔五〕,信讒佞之臣,不計存亡之機。臣雖弱疾,命在移晷,身沒之日,死不忘忠。願陛下為堯舜之君,誅四凶之罪,以素厭人鬼憤結之望。」章省,上遣太醫占弘疾。臨薨,悉皆還賜物,敕妻子葛巾布衣,殯以素棺。

〔一〕 北堂書鈔卷五一引東觀記曰:「太尉張酺、鄭弘、徐防、趙熹、虞延並以日蝕免。」

〔二〕 易曰:「鼎折足,覆公餗。」疏曰:「知小而謀大,力薄而任重,如此必受其至辱,災及其身也。」

〔三〕 疑此句上脫「謂」字。

〔四〕 詩小雅十月之交曰:「噂沓背憎。」箋云:「噂噂沓沓,相對談語。」

〔五〕 史記范睢傳曰:「秦王之國,危於累卵。」正義引說苑曰:「晉靈公造九層之臺,費用千金,謂左右曰:『敢有諫者斬。』荀息聞之,上書求見。靈公張弩持矢見之。曰:『臣不敢諫也。臣能累十二博棋,加九雞子其上。』公曰:『子為寡人作之。』荀息正顏色,定志意,以棋子置下,加九雞子其上,左右懼慴息,靈公氣息不續。公曰:『危哉!危哉!』荀息曰:『此殆不危也,復有危於此者。』公曰:『願見之。』荀息曰:『九層之臺,三年不成,男不耕,女不織,國用空虛,鄰國謀議將興,社稷亡滅,君欲何望?』靈公曰:『

寡人之過也乃至於此!』即壞九層臺也。」

  初,弘為第五倫舉吏,其後並為三公,當世以為榮。

  是時歲比不登,而諸王皆留京師,賞賜過厚。太尉掾何敞說太尉宋由曰:「禮,一穀不登,則損服徹膳;五穀不登,則廢祭祀,乘馬就牧,天下有饑寒者,若己使然〔一〕。今比年傷於水旱,民不收,緣邊方外域,〔捐〕(損)妻子〔二〕,流離道路,中州內郡,公私屈竭,此宜損徹節用之時。國恩覆載,賞賜過度,但聞臘賜,王、主已下,傾竭帑藏。夫明君行賜以制,忠臣受賞盡度。明公位尊任重,責深負大,上當匡正綱紀,下當安利元元,豈容無違而已哉!宜先正己率下,奉還所賜,因陳得失,條奏王侯就國。」〔三〕

〔一〕 禮記曲禮下曰:「歲凶,年穀不登,君膳不祭肺,馬不食穀,馳道不除,祭事不縣,大夫不食粱,士飲酒不樂。」

〔二〕 捐損形近而訛。

〔三〕 通鑑考異曰:「敞傳,此事在肅宗崩後,云『竇氏專政,外戚奢侈,賞賜過制,敞奏記云云』。袁紀在元和三年。按敞記云:『

明公視事,出入再期』,又言臘賜,知在此時。」其所謂「此時」,指章和二年。沈欽韓以通鑑為是。

  孔僖〔與崔篆〕孫駰同習春秋〔一〕,語吳王夫差時事,僖廢書而歎曰:「若是,所謂畫龍不成,反為狗者。」〔二〕駰曰:「昔者孝武皇帝始為天子,方年十八,崇信聖道,師則先王,五、六年間,號勝文、景。及後放恣,忘其前善。」僖曰:「書傳若此者多矣。」鄰房生梁郁遙和之曰:「如武帝亦為畫龍不成復是狗邪?」僖、駰默然不答。郁怒恨之,陰上書告駰、僖誹謗先帝,譏刺世事。下有司,駰詣吏受詰,僖上書曰:「凡言誹謗者,謂無事而虛加誣罔也。至如孝武之政,善惡顯在漢史,明如日月,是為直說實事,非虛謗也。夫帝王為善,則天下之善咸歸焉;其不善,則天下之患亦萃焉,斯皆有以致之,不可以責人也。陛下即位已來,政教未過,德澤有加,天下所共見也,臣等獨何譏刺哉?假使所言是也,則朝廷所宜改;所言非也,亦王者所宜含容。陛下不推其原,苟肆私忿,臣等即死,顧天下必迴視易聽,以此窺陛下心矣。」上始無罪駰等意,及得僖奏,下制勿問。

〔一〕 據范書儒林傳補。按下文曰「駰子瑗,瑗子寔」,明姓崔非孫氏也。

〔二〕 王先謙曰:「劉攽曰:正文畫龍不成。案古語皆云畫虎不成,此誤。惠棟曰:王懋云章懷避唐諱,非誤也。唐避虎字,諱改作龍。前書人表,虎臣改作龍臣,皆正文也。范書馬援傳仍作畫虎不成反類狗也。」按袁紀卷八馬援與兄子書亦作「畫虎不成」,與范書同。恐唐鈔本東觀記改諱未盡,諸書復因之也。

  僖以才學為郎,校書東觀,上言圖讖非聖人書。駰子瑗,瑗子寔,皆以才文顯〔一〕。

〔一〕 御覽卷四七四引袁紀曰:「崔駰詣竇憲,始及門,憲倒屣迎之,曰:『吾受詔交公,公何得薄哉?』」又卷九四九引袁紀曰:「崔駰上書:『竊聞春陽發而倉庚鳴,秋風厲而蟋蟀吟,蓋氣使之然也。』」二引均不見今本。疑「駰子瑗」之上,原有崔駰生平簡述,久已脫之,此二條即其中之語。或系御覽引書之誤,亦未可知。

  冬十月,西羌寇張掖、隴西、金城,護羌校尉傅育將兵擊之。

章和元年(丁亥、八七)

  春正月,詔曰:「朕以不德,受祖宗弘烈,夙夜祗畏,無以章于先王。漢遭莽弊〔一〕,禮壞樂崩,因循故事,多非經典。知其說者之於天下,豈不遠乎!」曹褒喟然歎曰:「昔奚斯頌魯〔二〕,考甫詠殷〔三〕,竭忠顯主之美者,當仁不讓,奈何疑焉?」遂復上疏,陳制禮意。事下三公,未奏。上曰:「諺言:『作舍道邊,三年不成。』」乃使褒於南宮東觀差序禮事,依舊儀,參五經,驗以讖記,自天子至於庶人,百五十篇。

〔一〕 范書曹褒傳作「漢遭秦餘」。

〔二〕 詩魯頌閟宮曰:「新廟奕奕,奚斯所作。」奚斯,魯大夫公子,作閔公廟。

〔三〕 詩商頌譜曰:「有正考甫者,得商頌十二篇於周之大師,以那為首。」

  褒字叔通,魯國薛人也。父充,建武中為博士,議定封禪、七郊〔一〕、三雍、大射、養老禮儀〔二〕。明帝即位,充上言:「漢家再受命,乃有封禪之事,禮樂崩闕,不可為後嗣法。五帝不相遵樂,三王不相襲禮〔三〕,大漢宜制禮樂。」褒少有大度,結髮傳充學,尤多好禮事,常慕叔孫通為漢制儀,晝夜研精,當其屬思,不覺旁之有人。舉孝廉,除郎,遷陳留圉令。捕得他郡盜徒五人,守馬嚴風縣殺之,褒曰:「夫絕人命者,天亦絕之。皋陶不為盜制死刑〔四〕,昔管仲遇盜而升諸公〔五〕。今承旨而殺之,是逆天心,俯順人意,其罰重矣。如得全此,而身坐之,願也。」遂不為殺。嚴奏褒軟弱,免官,百姓號泣送之。

〔一〕 制郊兆於雒陽城南七里處,祀天地五帝,是為七郊。詳見續漢祭祀志。

〔二〕 三雍,明堂,辟雍、靈臺也。大射,李賢曰:「王將祭射宮擇士以助祭也。張虎侯、熊侯、豹侯,其制若今之射的矣。謂之為侯者,天子射中之,可以服諸侯也。」養老禮,乃尊養三老五更,以示孝道于天下。上三禮乃充制于建武末,至明帝初始行之。

〔三〕 禮記樂記曰:「五帝殊時,不相沿樂;三王異世,不相襲禮。」注曰:「言其有損益也。」

〔四〕 尚書大禹謨曰:「皋陶曰:帝德罔愆,臨下以簡,御眾以寬,罰弗及嗣,賞延于世,宥過無大,刑故無小,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,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,好生之德,洽于民心,茲用不犯于有司。」

〔五〕 禮記雜記下曰:「孔子曰:管仲遇盜,取二人焉,上以為公臣,曰:『其所與遊群也,可人也。』」

  三月,護羌校尉傅育追虜出塞,戰歿。

  夏四月丙子,令天下死罪囚減死一等,徙戍邊。廷尉郭躬上疏曰:「聖恩所以減天下死罪使戍邊者,欲實疆境而重人命也。去死就生,與老弱復相見,莫不歡喜。自丙子已來,犯罪者甚多,應入重〔論〕〔一〕。今已牢獄者,蒙更生之恩也。而始被執錄者,獨受大辟之刑,示不均也。書曰:『王道蕩蕩,無偏無黨。』〔二〕均大恩以令民。」上喜之,即詔悉赦焉。

〔一〕 據范書補。又范書「犯罪」作「死罪」。而陳澧以為「犯罪」下脫「亡命」二字。

〔二〕 出書洪範,而此引上下句倒置。

  躬字仲孫,潁川陽翟人也。父弘及寇恂等時,為決曹掾,諸罹文為弘所決者無恨,治獄三十餘年,郡中稱之,比之東海于公〔一〕。躬復以明法稱,稍遷尚書、廷尉。其決斷在哀矜,所免者甚眾,悉條諸文致重者四十餘事,奏除之。躬弟子鎮知名,後至廷尉,封侯。子孫皆修家業,以名理相待,為公者一人,廷尉者八人〔二〕,為刺史二十餘人〔三〕。

〔一〕 漢書于定國傳曰:「其父于公為縣獄吏,郡決曹,決獄平,罹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。」

〔二〕 范書郭躬傳作「七人」。初學記卷十二引華嶠書亦同。又范書其上尚有「侯者三人」,袁紀恐脫。

〔三〕 范書作「刺史、二千石、侍中、中郎將者二十餘人,侍御史、正、監、平者甚眾」。袁紀必有脫文。

  六月戊辰,司徒桓虞策免,司空袁安為司徒,光祿勳任隗為司空。

  自元和已來,鳳皇、麒麟、白虎、黃龍、鸞鳥、嘉禾、朱草、三足鳥、木連理為異者數百,不可勝紀,咸曰福祥,以為瑞應。何敞辟太尉宋由府,乃言於宋由、袁安曰:「瑞應依政而生,昔海鳥止,魯文仲祀之,君子譏焉〔一〕。鴝鵒來巢,奪陽之象〔二〕,孔子睹麟而泣曰:『吾道窮矣!』〔三〕其後季氏有逐君之變〔四〕,孔子有兩楹之殯〔五〕。今非常鳥獸,品物非一,似鳳翔屋,怪草生庭,不可不察也。」由、安不敢應。

〔一〕 國語魯語曰:海鳥曰爰居,止於魯東門之外三日,臧文仲使國人祭之。展禽曰:「越哉,臧孫之為政也。夫祀,國之大節也,而節,政之所成也。故慎制祀以為國典。今無故而加典,非政之宜也。」又曰:「今海鳥至,己不知而祀之,以為國典,難以為仁且智矣。夫仁者講功,而智者處物。無功而祀之,非仁也;不知而不能問,非智也。今茲海其有災乎?夫廣川之鳥獸,恒知避其災也。」是歲也,海多大風,冬煖。文仲聞柳下季之言,曰:「信吾過也。季子之言不可不法也。」

〔二〕 見昭公二十五年春秋經。「鴝」作「鸜」。楊伯峻曰:「鸜同鴝,音劬。鸜鵒即今之八哥,中國各地多有之,春秋記此,以為昭公出走之先兆,蓋古代迷信。」

〔三〕 見哀公十四年公羊傳。古者以麟為太平之符,聖人之類。時得麟而死,孔子自以為是己將死之徵,故涕泣而感歎。

〔四〕 昭公二十五年左傳曰:公伐季平子,叔孫、孟孫伐公徒以助季氏,昭公哭于墓而去國。

〔五〕 禮記檀弓上曰:「夫子曰:『賜,爾來何遲也?夏后氏殯于東階之上,則猶在阼也。殷人殯於兩楹之間,則與賓主夾之也。周人殯於西階之上,則猶賓之也。而丘也,殷人也。予疇昔之夜,夢坐奠於兩楹之間。予殆將死也。』寢疾七日而歿。」集韻曰:「楹,柱也。」

  秋七月,齊王晃坐事母不孝,貶為蕪湖侯。

  壬戌,令死罪囚減戍邊。

  八月,行幸九江。

  戊子,行幸湘〔一〕,祠沛獻王。

〔一〕 「湘」當作「相」,屬沛,乃王國所在,見續漢郡國志。

  九月,行幸彭城及壽春。詔阜陵侯延與車駕會壽春。帝見延及妻子,愴然傷之,乃下詔曰:「蓋周封千八百,而姬姓居半,所以楨幹王室也。朕巡狩望江淮,意在阜陵。與王相見,志意衰落,形體非故,一則以懼。今復阜陵侯為阜陵王,增封四縣,並前為五縣。以阜陵下濕,徙都壽春。加賜錢千萬,安車一乘,夫人及諸子賞賜各有差。」

  冬十月,北匈奴為鮮卑所殺,降者十餘萬。南單于上言:「宜及北虜分爭,人民離散,出兵破北〔成〕(城)南〔北〕,共為一國,〔一〕令漢家長無北顧之憂。臣素愚淺,兵眾單少,不足以防外。內顧與執金吾耿秉、度遼將軍鄧弘〔二〕、緣邊諸郡太守并力,冀因天時,乘聖帝威神,一舉平定。」上將許之,尚書宗意上疏曰:「匈奴處北種,介以沙漠〔三〕,簡賤禮儀,衣食殊俗,此乃天一種民也。自漢興已來,數發兵攻之,所得輒不足以復所害。呼韓邪單于奉藩,然中國亦疲於送迎之勞矣。光武皇帝躬擐金甲之難,深明天地之界,〔四〕故因其來降,寵立以為單于,羈縻畜養,邊民得以休息,迄今四十餘年。今鮮卑奉順威靈〔五〕,斬獲北單于名王已下萬計,中國坐享其功,而百姓不知其勞,漢興功烈,於斯為盛。今南單于還塞外,所謂虎出於檻也,必興兵要利,內恃於漢,其事得浸滋不息,而設費不得已。無故以萬全之計,而徵不可必之功,未見其聖也。」詔問執金吾耿秉,言可聽,師未出,而帝寢疾。

〔一〕 黃本此句作「出兵破北城南兵為一國」。按通鑑考異引袁紀作「求出兵破北成南」,又袁紀卷十五袁安等亦言「以終先帝破北成南之策」,則「城」當作「成」,黃本「兵」乃「共」之誤,蔣本誤增「北」字,皆正之。

〔二〕 鄧弘,東觀記及范書均作「鄧鴻」。

〔三〕 介,間也,即界。黃本作「分」,古通用。

〔四〕 范書作「深昭天地之明」。黃本「界」亦作「明」。

〔五〕 「今」原誤作「令」,逕改。

二年(戊子、八八)〔一〕

〔一〕 原誤作「元年」。

  春二月壬辰,帝崩於章德殿。遺詔:「無起寢廟,如光武故事。」是日,太子即位,年十歲,太后臨朝。

    袁宏曰:非古也。易稱:「地道無成而代有終。」〔一〕禮有婦人三從之義。然則后妃之在於欽承天敬恭中饋而已。故雖人母之尊,不得令於國,必有從於臣子者,則柔之性也。夫男女之別,自然之理;君臣酬咨,通物所因也。故百司並在,相與率職,必祠焉而後行。故有朝會享燕之禮,造膝請問之事,此蓋內外之分,不可得而同者也。古之王者,必闢四門,開四聰〔二〕,兼親賢而聽受焉,所以通天下之才,而示物至公也。自母后臨朝,必舅氏專權,非疏賢而樹親暱也。蓋管其號令者,必寄外氏,是實違天封,而訓民以私,政之所階,〔國〕家制教〔三〕,關諸盛衰,建百司,修廢官,設冢卿以任權,重〔牧〕(收)……〔四〕,王薨君幼〔五〕,百官執事,總己思齊,聽於冢宰,所以大明公道,人自為用,上下竟業,而名器已固,三代之道也。

〔一〕 見易坤卦。正義曰:「地道卑柔,無敢先唱成物,必待陽始先唱,而代陽有終也。」

〔二〕 出書舜典。

〔三〕 據陳璞校記補。

〔四〕 此有脫文,恐系重牧守以治民之類語。

〔五〕 原作「王君薨幼」。

  三月癸卯,葬孝章皇帝于敬陵。

  庚戌,太后詔曰:「皇帝幼年,惸惸在疚,朕且佐助德政〔一〕。守文之際,必有內輔。故太尉鄧彪三讓彌高,海內歸仁。其以彪為太傅,賜爵關內侯,錄尚書事,百官總己以聽。」

〔一〕 范書和帝紀作「佐助聽政」。

  於是侍中竇憲管掌機密,三弟羅列,並據大位。上幼小,太后當朝,憲以外戚秉政,欲以經學為名,乃上疏曰:「天下之命,縣於天子,善在於所習。習與智長,則〔切〕(功)而不勤〔一〕;化與心成,則中道若性。昔周成王幼在襁褓,周公在前,史佚在後,太公在左,召公在右,中立聽朝,四聖維之,是以慮無遺計,舉〔無過事〕〔二〕。孝昭皇帝八歲即位,大臣輔政,亦選名儒韋賢、蔡義、夏侯勝入授詩書於禁中。伏惟皇帝躬天然之資,不肅而成,然以至尊之德,獨對小臣,非所以揄揚聖心,增益輝光者。竊見屯騎校尉桓郁,結髮受學,白首不倦,經為人師,行為儒宗。昔侍帷幄,入授先帝,父子奕世,並為帝師。愚以為可長樂少府,入授帝經。」於是以郁為長樂少府,侍講禁中。歲餘,遷太常。郁授二帝,恩寵甚篤(厚)。〔子〕焉傳家業,至太傅〔三〕。

〔一〕 據大戴禮及范書改。

〔二〕 據大戴禮補。李賢曰:「以上皆大戴禮之文也。切而不勤,謂皆與智長,則常自切厲,而不須勤敕,若性猶自然也。」又曰:「史佚,成王時官史,名佚。」

〔三〕 以己意改。

  憲性褊急,數自困,輔政之後,遂作威福,睚眥之怨無不報。初,憲恨尚書陳寵,欲因事毀傷之,使與喪事。黃門郎鮑德與憲弟瑰厚善,懼寵不能自免,說瑰曰:「寵奉事先帝,深見委任。若以歲月言之,宜蒙功勞之報;以才量言之,應受器用之賞。不可以幾微之故,以傷輔政之德。」於是憲出寵為廣漢太守,抑強扶弱,人無訟者。先時廣漢城南有鬼哭聲聞於府中〔一〕,積數年,寵案行有骸骨不葬者多,乃歎曰:「儻在是乎?」使縣收斂埋藏之,由是遂止。

〔一〕 范書陳寵傳作「洛縣城南」。錢大昕廿二史考異曰:「『洛』當作『雒』,廣漢郡所治。」據此則袁紀是。

  時齊〔煬〕(殤)王子〔都〕(郁)鄉侯暢奔章帝哀〔一〕,上書未報,憲使客刺殺暢。太尉掾何敞請自往問變狀,太尉宋由不聽。敞固謂曰:「春秋稱三公為宰者,言無不統也〔二〕。暢宗室肺腑,茅土蕃臣,來即國憂,上書未報,而於城內見害。干國之紀,擅殺列侯,罪惡(之)次於大逆〔三〕。奉憲大吏,莫敢追捕,明公處宰相之位,亦復不恤,四方聞之,謂京師何?昔陳平之言宰相曰:『外鎮四夷,內撫諸夏,使卿大夫各得其宜。』〔四〕今列侯私刃,不可謂撫;京尹廢職,不可謂宜。綱紀虧壞,責係不小。」遂驅而去。司徒、司空聞之,亦遽〔遣〕(追)掾吏〔五〕。詔書疑暢弟陽,遣御史之齊考劾。尚書令韓〔稜〕(陵)以為姦在京師〔六〕,不宜舍近問遠。詔書遣稜,稜固執不從。後事發覺,憲懼誅,自請擊匈奴,功以贖死。

〔一〕 王先謙曰:「劉攽曰:案『〈歹昜〉』者,不成人之名。今王石立二十四年,不可以『殤』謚,蓋是『煬』字。」又曰:「彼既有子,不得謚『殤』明矣。」惠棟曰:「何敞傳作煬王。」又范書竇憲傳「郁鄉侯」作「都鄉侯」。皆據以改。

〔二〕 書伊訓曰:「百官總己以聽冢宰。」傳曰:「伊尹制百官,以三公攝冢宰。」典當本于此,非春秋也。

〔三〕 據陳璞校記刪。

〔四〕 見史記陳丞相世家。其文曰:「宰相者,上佐天子理陰陽,順四時,下育萬物之宜,外鎮撫四夷諸侯,內親附百姓,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。」古人引書多以己意刪改,敞亦然。

〔五〕 遣追形近易訛,故正之。

〔六〕 稜、陵形近而訛,據袁紀卷十四及范書改,下同。

  夏五月,京師旱。

  冬十月,侍中竇憲為車騎將軍,與執金吾耿秉〔發〕三萬騎征匈奴〔一〕。司徒袁安與諸公卿詣朝堂諫曰:「今國用度不足,匈奴不犯塞,而勞軍遠攻,輕沙漠之難,徼功萬里,非社稷計也。兵,凶器,聖王之所重。」不從。太尉宋由不署名,公卿稍亦止。安獨與司空任隗固爭,前後且十上,不從。

〔一〕 據范書補。

  是時諫者甚眾,尚書僕射郅壽下獄。御史何敞上疏諫曰:「臣聞聖主開直言之路,有不諱之詔,猶恐下情不達,復聽歌謠之詞〔一〕。故天人並應,傳福無窮。臣伏見尚書僕射郅壽坐與諸尚書論擊匈奴下獄,奏劾大不敬。臣愚以為壽備機密近臣,以匡輔為職,若朝廷有失,默而不言,悖義背恩,其罪當誅。今壽違眾正議,以安宗廟,為國永福也,豈有私心!如壽被誅,臣恐天下以壽忠直之故,橫加誹謗之誅,殺傷和氣,忤逆陰陽,此誠不可。所以敢犯嚴威,不避夷滅,觸死瞽言,〔非〕為壽也〔二〕。」乃免壽。壽,郅惲之子也。

〔一〕 李賢曰:「歌謠,謂詩也。禮記王制曰『命太師陳詩觀民風』。鄭玄注云:陳詩,謂采其詩而示之。」

〔二〕 瞽言,論語季氏曰:「孔子曰:『待於君子有三愆,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,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,未見顏色而言謂之瞽。」又「非」字據范書補。

  憲遂出師。侍御史魯恭上疏諫曰:「夫天愛人猶父之愛子也。一物有不得其所,則天氣為之錯亂,而況人乎?故愛民者天下愛之。夷狄者,四方之異氣也。蹲夷鋸肆〔一〕,與(烏)鳥〔獸〕無異〔二〕,雜居中國,則錯亂天氣。是以聖王之制,夷狄羈縻不絕而已,不以傷害中國也。今邊境幸無事,宜當修仁行義,尚於無為,令家給人足,各安產業。夫人〔道〕(遂)得於下〔三〕,則陰陽和於上,然後祥風時雨,覆被遠方,則夷狄慕德,重譯而至矣〔四〕。惟陛下留聖恩,徵還二將,休罷士卒,以順天下心。」於是竇氏橫甚,司徒袁安輒舉奏之,上雖不從,而權戚嚴憚焉。

〔一〕 李賢曰:「夷,平地;肆,放也。言平生踞傲,肆放無禮也。」

〔二〕 據范書魯恭傳改。

〔三〕 據果親王校而改。

〔四〕 禮記王制曰:「五方之民,言語不通,嗜欲不同,達其志,通其欲,東方曰寄,南方曰象,西方曰狄鞮,北方曰譯。」疏曰:「譯,陳也,謂陳說外內之言。」據此則重譯乃輾轉翻譯,以明達其意也。

後漢孝和皇帝紀上卷第十三  袁宏

永元元年〔一〕(己丑、八九)

〔一〕 原誤作「二年」。

  夏六月,竇憲、耿秉自朔方出塞三千里〔一〕,斬首大獲,銘燕然山而還。即拜憲為大將軍,封武陽侯,食邑二萬戶;耿秉為〔美〕(算)陽侯〔二〕。憲讓不受,還京師。

〔一〕 原誤作「三十里」,據范書逕改。

〔二〕 據東觀記、范書改。

  於是竇篤為衛尉,景執金吾,瑰光祿勳;尊太后母比陽主為長公主,益比陽湯沐邑二千戶。憲等驕奢,不遵法度,唯瑰恭儉自守。尚書何敞上封事曰:「臣聞忠臣憂世,譏刺貴臣,至以殺身滅家,而猶為之者何?誠君臣義重,情不能已也。臣見國之將危,家之將凶,皆有所由,較然易知,不可不察也。昔鄭莊不防叔段之禍也〔一〕,後更滋蔓〔二〕。竇憲兄弟〔專〕(尊)朝〔三〕,虐用百姓,殺戮盈溢,咸曰叔段、州吁將生於漢也〔四〕。是臣前連上便宜,承陳得失,非為嫉妒憲等也,誠欲絕其綿綿,塞其涓涓〔五〕,上不欲皇太后損文母之號,使陛下有失教之議,不使憲等得保其福。然臧獲之謀,〔六〕上安主父,下存主母,猶不免於嚴怒,況臣微末,敢竭愚忠哉!然臣累世蒙恩,位典機密,每念厚德,忽然忘生,雖知言必夷滅,誠不忍目見禍至,故敢書寫肝膽,舒度愚情。駙馬都尉瑰忠孝愛主,最自修整。聞瑰比自申陳,願抑損家權,退身避賢。宜順其意,斯誠宗廟之至計,竇氏之大福也。」敞辭旨切直,深為憲等所怨。濟南王康,光武之子也,最為尊重,而驕奢太甚,於是左遷敞為濟南王太傅。

〔一〕 范書何敞傳作「昔鄭武姜之幸叔段,衛莊公之寵州吁,愛而不教,終至凶戾」。按袁紀下文言及叔段和州吁,此恐有脫文。又「叔段」二字原誤倒,逕正。

〔二〕 隱公元年左傳曰:「祭仲諫莊公曰:『姜氏何厭之有?不如早為之所,無使滋蔓!蔓,難圖也。蔓草猶不可除,況君之寵弟乎?』公曰:『多行不義必自斃,子姑待之。』」

〔三〕 據陳澧校改。

〔四〕 叔段事見左傳隱公元年之文。武姜愛少子共叔段,莊公立,為請大邑京。段將襲鄭,武姜將啟門納之。莊公見時機已成,克段于鄢。州吁事見隱公三年左傳。公子州吁,莊公嬖人所生,有寵而好兵,公勿禁。桓公立,州吁遂弒桓公而立。後衛人殺州吁,而迎公子晉于邢,立為宣公。

〔五〕 李賢曰:「周金人銘曰『涓涓不壅,終成江河,綿綿不絕,或成網羅』也。」

〔六〕 方言曰:「臧、甬、侮、獲,奴婢賤稱也。荊淮海岱之間,罵奴曰臧,罵婢曰獲。齊之北鄙、燕之北郊,凡民男而婿婢,謂之臧,女而婦奴,謂之獲;亡奴謂之臧,亡婢謂之獲,皆異方罵奴婢之醜稱也。」

  司隸校尉司空蔡、河南尹王調、洛陽令李阜皆竇氏之黨也,乘憲之勢,枉法任情。尚書僕射樂恢奏免蔡等,外以清京都,內欲繩外戚,由是為憲等所忌。瑰常欲往候恢,使人先言恢,恢謝而絕之。憲兄弟怒其異己,常欲陷害之。恢妻諫恢曰:「古有容身之道,何必以言取怒?」歎曰:「何忍素餐立人朝乎!」〔一〕乃上疏曰:「臣聞百王之失,咸以陰盛凌陽,而權移於下,大臣專朝,而勢去公室。未有君德休明,而臣下闚{門俞},主一其柄,而社稷傾危者。先帝早棄天下,況陛下富於春秋,今諸舅執政,外戚盈朝,非所以寧王室,示天下也。夫天地不交,則眾生夭傷;君臣失序,則萬民受殃。政失不救,其弊不測。當今所急,上宜以義自割,下宜以謙自別,四舅保爵土於子孫,皇太后永無慚於宗廟,誠計之上者。」書御不省,恢乃乞骸骨。詔授恢為騎都尉〔二〕。憲風郡縣,使迫脅恢,恢遂飲藥而死。天下聞之,皆以為怨。

〔一〕 詩魏風伐檀曰:「彼君子兮,不素餐兮。」素,空也。素餐言無功而受祿也。惠棟引韓詩薛君章句,以為「但有質樸而無治民之封,故曰素餐」,非也。

〔二〕 范書樂恢傳其下又曰:恢復上疏辭謝,詔聽上印綬,歸鄉里。按袁紀下文既言「風郡縣」,則恢已告歸鄉里,此句必有脫文。

  恢字伯奇,京兆長陵人也。父為吏得罪於令,令將殺之。恢年十二〔一〕,伏寺門外啼泣,不舍晝夜。令嘉其孝,赦其父罪。恢事博士焦貺〔二〕,貺為河東太守,恢隨之官,閉廬專精,不與掾吏交。後貺有事被考,諸生皆繫獄,恢皎然得免。恢為人廉潔抗厲,〔新〕(衡)陽侯陰就聞〔三〕,以禮請之,恢絕不答。杜陵人楊正嘗毀惡恢,然舉正子為孝廉。恢善潁川〔杜〕安(王)〔四〕,〔安〕(王)上書得為巴郡太守,遣使貽恢書,恢不就,答之曰:「干主求祿,非平生操也。」其不念舊惡,恥交進趨,皆此類也。

〔一〕 東觀記及范書樂恢傳均作「年十一」,袁紀恐誤。

〔二〕 范書樂恢傳作「焦永」。惠棟曰:「案鄭弘傳,弘師河東太守焦貺,坐楚王英事被收。袁紀稱貺嘗為博士,後為河東太守,則永當為貺也。」袁紀是。

〔三〕 「衡陽侯」乃「新陽侯」之誤,詳見卷十一「親陽侯」注。又范書作「信陽侯」。沈欽韓曰:「就封新陽侯,屬汝南郡。信、新古通。二漢志『信』作『新』。」

〔四〕 據范書及范書注引華嶠書改。

  何敞既傅濟南,盡心輔道。歲餘,遷為汝南太守。敞常疾俗吏苛刻,以要名譽,為政務從寬和。立春日,乃召督郵還府,復遣吏案行屬縣,顯孝行,舉仁義。由是郡中翕然,百姓化之,其歸養老母,推財相讓者數百人。

  秋七月,會稽山崩。本志稱:「劉向曰:『山,陽君也;水,臣也。』君道崩壞,百姓失所,竇太后攝政,竇憲專權之應也。」〔一〕

〔一〕 此乃東觀記五行志之文。

二年(庚寅、九0)

  春正月,大赦天下。

  夏,耿秉出塞,至涿邪山,與北單于相遇,大戰破之。

  秉字伯初,國之子也。魁梧有才略,善說司馬法〔一〕,為將常為士卒先,休息不部陳,然遠斥候,〔明〕要誓〔二〕,士卒爭為致死。秉薨,謚壯侯〔三〕。南單于聞秉薨,舉國發喪,剺面流血,得外國心如此。秉弟夔,壯勇有氣力,以軍功拜騎都尉。常以精騎八百出塞,於金微山斬閼氏、名王以下,自漢軍所未至,封粟邑侯〔四〕。

〔一〕 按漢書藝文志,軍禮司馬法百五十五篇,入禮類。又曰:兵家者,蓋出古司馬之職,王官之武備也。洪範八政,八曰師,明兵之重也。下及湯武受命,以師克亂而濟百姓,司馬法是其遺事也。又按隋書經籍志及新、舊唐志,均作司馬穰苴撰。史記司馬穰苴傳曰:「養威王使大夫追論古者司馬兵法,而附穰苴於其中,因號曰司馬穰苴兵法。」則司馬法乃古兵法,非穰苴所撰明矣,三志乃偽記耳。

〔二〕 據東觀記及范書補。又「要」,約也。

〔三〕 范書作「桓侯」。

〔四〕 原作「栗邑侯」。范書作「粟邑侯」,兩漢志無栗邑而有粟邑,屬左馮翊,故逕正。

  五月丙辰,立皇弟惠為〔濟〕北(海)王,開為河間王,瑕為城陽王〔一〕。立故淮〔陽〕(南)閔王昺子惻為常山王,故齊王晃子忍為齊王,北海王睦子威為北海王〔二〕。

〔一〕 按袁紀下文有「北海王」,此不當作「北海王」,故據范書改作「濟北王」。又范書和帝紀「惠」作「壽」,「瑕」作「淑」,未知孰是。

〔二〕 據范書改「淮南」為「淮陽」。又范書和帝紀「惻」作「側」。明八王傳「閔王」作「頃王」。又和帝紀「忍」作「無忌」,且作「丁卯」日所改封。與袁紀多異。

  車師遣使奉獻。

  六月庚辰,封竇憲為〔冠軍〕(武陽)侯〔一〕,篤〔郾〕(偃)侯〔二〕,景汝陽侯,瓖夏陽侯。憲獨不受封。

〔一〕 范書作「冠軍侯」。按東觀記曰:「封武陽侯,食邑二萬戶。憲固辭封。詔曰:『大將軍憲,前歲出征,克滅北狄,朝加封賞,固辭不受。舅氏舊典,並蒙爵土,其封憲冠軍侯,邑二萬戶。』」按本卷永元元年六月已言封武陽侯,此不當復言之,故依東觀記以正之。

〔二〕 據范書及兩漢志改。

  辛卯,中山王焉薨,謚曰簡王。

  光武時,諸王皆就國,焉以郭后少子故留京師。至永平初乃就國,詔賜羽林右騎為虎賁,又令上官屬子弟以為官騎焉。皆上疏辭讓,詔曰:「諸侯出境,必有武備〔一〕,夾谷之會,司馬以從〔二〕。夫有文事,必有武備〔三〕,所以重蕃也。王無辭焉。」

〔一〕 定公四年左傳,子魚對衛靈公曰:「君以軍行,祓社釁鼓,祝奉以從,於是乎出境。若嘉好之事,君行師從,卿行旅從。」

〔二〕 定公十年穀梁傳曰:「類谷之會,孔子相焉,兩君就壇,兩相相揖。齊人鼓譟而起,欲以執魯君。孔子歷階而上,不盡一等,而視歸乎齊侯,曰:『兩君合好,夷狄之民何為來為?』命司馬止之。齊侯逡巡而謝曰:『寡人之過也。』」

〔三〕 見定公十年穀梁傳之文。

  是夏,月氏王謝將七萬騎攻班超〔一〕,超眾大恐。超曰:「月氏兵雖多,千里逾蔥嶺,何足憂哉!但當收穀堅守,饑窮自降,不過數十日決矣!」謝攻超,不能下,抄掠無所得。超度其糧盡,必從龜茲求食,乃遣數千兵伏東界要之。謝果遣騎賚金銀珠玉往龜茲,伏兵遮擊,盡殺之。遣持所斬以示謝,謝大驚,即遣使請罪,願得生歸,超縱遣之。月氏震怖,歲歲奉貢。

〔一〕 范書班超傳曰謝乃是月氏副王。

  秋七月,大將軍竇憲出屯敘州。

  九月,匈奴北單于遣使款塞,願朝見憲。中護軍班固迎單于,單于為南單于所破,遠遁漠北,固至私渠海而還。於是北單于地空,憲欲自為功,乃立降者鹿蠡王阿修為單于〔一〕,因置中郎將領護軍,如南單于故事。事下公卿,司徒袁安、太尉宋由、太常丁鴻、少府〔尹〕睦(識)以為〔二〕:「阿修,誅君之子,又與鮮卑、烏桓為父兄之讎,不可立。南單于先帝所置,今首破北虜,新建大功,宜令並領降眾,以終先帝破北成南之策。」

〔一〕 范書袁安傳作「阿佟」,南匈奴傳作「於除鞬」。惠棟曰:「袁紀作『阿修』。」錢大昭曰:「疑即於除鞬也。」集解引黃山曰:「案南匈奴傳:『章和元年,鮮卑擊北匈奴,斬優留單于。』又『

永元三年,北單于復為耿夔所破,逃亡不知所在,其弟谷蠡王於除鞬自立為單于,遣使款塞。竇憲上書,立為北單于,朝廷疑之』。似阿修別為一人,乃優留之弟。若於除鞬之兄,是為嗣單于,但逃亡,未嘗為二虜殺也。惟袁紀謂阿修誅君之子,又與烏丸、鮮卑為父兄之讎,則似即為於除鞬。故通鑑不更及阿修之名也。」按錢說是。

〔二〕 據通鑑考異改。然按范書,永元二年,任少府一職者,竇嘉也。時尹睦任大司農,與袁紀異。又范書袁安傳載,同安議者乃任隗、劉方、尹睦也,而宋由、丁鴻、耿秉等皆可憲議,亦與袁紀異。宋由乃竇氏之黨,不當從安議,且太尉不當列司徒下,此「太尉宋由」恐系「司空任隗」之誤。

  議未定,安懼憲計遂行,復獨上封事曰:「臣聞功有難圖不可豫見者,事有較然易料不疑者。臣謂懼守正執平者,臣請以先帝旨意明之。光武皇帝本所以立南單于者,欲以安南定北,分匈奴之勢也。孝明皇帝欲褒成先帝之功,故赫然發怒,命將征伐。陛下奉承洪業,大開彊宇,大將軍遠出籍勝,此誠宣明祖宗餘志之弘勳也。自南單于歸德已來,四十餘年矣,三帝積累,以遺陛下,孳孳所成也。今南單于屯建大謀〔一〕,深入匈奴,空盡北虜,屯之大功也。輟而不圖,改立新降,以一朝之計,違三代之業,背先祖,棄舊恩,非計之長也。夫言行,君子之樞機〔二〕;賞罰,治國之綱紀〔三〕。論語曰:『

言忠信,行篤敬,雖蠻貊之邦,行矣。』今失信封南一屯,則百蠻不敢復保誓矣。阿修誅君子,於春秋之義所不當立〔四〕。而烏丸、鮮卑新殺北單于,情莫不忿惡其讎,今而立之,則失意而懷怒矣。兵、食可廢,信不可去〔五〕。且漢故事,供給南單于費值歲一億九千餘萬〔六〕。今北廬彌遠,其費過倍,是所以空盡天下也。」詔下其議,與憲更相難十餘條〔七〕。憲負恃貴勢,言辭驕慢,安終不移,上卒從安議〔八〕。

〔一〕 屯,即屯屠阿也。

〔二〕 見易繫辭上。

〔三〕 類聚卷五二引韓子曰:「言先王仁義,無益於治,必賞罰則國治。」按此乃顯學篇之文,而陳奇猷韓非子集解無「必賞罰則國治」句,注引陶鴻慶語「必吾賞罰」下有脫文,陳補「則倍其始法度賞罰」八字。按太平御覽卷六二四引,作「必賞罰則國富而治」,下接「法度賞罰者,國之脂澤粉黛也」,與類聚同。陳所補恐非。

〔四〕 昭公十一年公羊傳曰:「誅君子不立。」

〔五〕 論語顏淵曰:「子貢問政,子曰:『足食足兵,民信之矣。』子貢曰:『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,何先?』曰『去兵。』子貢曰:『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,何先?』曰:『去食。自古皆有死,民無信不立。』」

〔六〕 范書袁安傳作「一億九十餘萬」,恐非。

〔七〕 「與」原作「於」,據范書逕改。

〔八〕 范書作「竟立阿佟為單于」。通鑑從范書,作「上竟從憲策」。

三年(辛卯、九一)

  春正月甲子,皇帝加元服,儀用新禮。賜王公列侯在京師者黃金,〔將〕(列)大夫郎吏帛〔一〕,及天下男子爵各有差。鰥寡孤獨貧不能自存者人帛一匹,酺飲五日。繫囚亡命贖罪各有差。

〔一〕 據黃本及范書改。

  擢曹裒為射聲校尉〔一〕。尚書張敏奏裒擅制禮儀,破亂聖術,宜加削誅。上寢其奏。是後眾人不能信裒所制,又會禮儀轉迨,遂寢而不行。

〔一〕 「裒」即褒,古通用,見爾雅釋文。

    袁宏曰:夫禮也,治心軌物,用之人道者也。其本所由在於愛敬自然,發於心誠而揚於事業者。聖人因其自然,而輔其性情,為之節文,而宣以禮物,於是有尊卑親疏之序焉。推而長之,觸類而申之,天地鬼神之事,莫不備矣。古者民人淳樸,制禮至簡,汙樽抔飲〔一〕,可以盡歡於君親;蕢桴土鼓〔二〕,可以致敬於鬼神〔三〕。將之以誠,雖微物而可重,獻之由心,雖蒲質而可薦。此蓋先王制禮之本也。中古損益,教行文質,范金合土,而棟宇之制麗矣;繪集采色,而衣裳之度彰矣;比聲諧音,而金石之品繁矣。夫簡樸不足以周務,故備物以致用;卑素不足以崇高,故富以成業〔四〕。此又先王用禮之意也。夫尊卑長幼不得而移者也,器服制度有時而變者也。小則凶荒殊典,大則革伏異禮,所以隨用合宜,易民視聽者也。此又先王變禮之旨也〔五〕。是故王者之興,必先制禮,損益隨時,然後風教從焉。故曰「殷因於夏禮,所損益可知也;周因於殷禮,所損益可知也」〔六〕。

〔一〕 禮記鄭注曰:「汙尊,鑿地為尊也。抔飲,手掬之也。」

〔二〕 禮記明堂位曰:「土鼓、蕢桴、葦籥,伊耆氏之樂也。」按土鼓是在陶缶基礎上形成的陶製鼓樂器。而蕢桴則是用蕢草束作成的鼓槌,擊土鼓而伴歌舞。

〔三〕 禮記禮運篇曰:「汙尊而抔飲,蕢桴而土鼓,猶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。」鄭注曰:「言其物雖質略,有齊敬之心,則可以薦羞於鬼神,鬼神饗德不饗味也。」

〔四〕 「卑」字據黃本補。又陳璞疑「富」下有脫字,是。

〔五〕 漢書禮樂志曰:「王者必因前王之禮,順時施宜,有所損益,即民之心,稍稍制作。」

〔六〕 見論語為政。

    漢興撥亂,日不暇給,禮儀制度闕如也。賈誼曰:「夫立君臣,等上下,使綱紀有序,六親和睦。此非天之所設也,人之所為,不修則壞。宜定制度,典禮樂,使諸侯軌道,百姓素樸。」〔一〕乃草具儀,寢而不行。後之學者董劉之徒〔二〕,亦言禮樂之用,而不能詳備其制度。夫政治綱紀之禮,哀樂死葬之節,有異於古矣,而言禮者必證於古,古不可用,而事各有宜,是以人用其心,而家殊其禮,起而治之,不能紀其得失者,無禮之弊也。曹裒父子慨然發憤,可謂得其時矣。然裒之所撰,多案古式,建用失宜,異於損益之道,所以廢而不修也。

〔一〕 出漢書禮樂志,文字稍有出入。

〔二〕 董,董仲舒;劉,劉向也。

  冬十月,幸長安,祠園陵。詔令大將軍憲與車駕會長安。時尚書見憲,皆欲釋仗稱萬歲,尚書令韓稜曰:「枉道事人臣,非所以立身也。且禮,無為人臣稱萬歲之制。」左右皆慚,遂已。

  十二月,龜茲、姑墨、溫宿國皆降。乃以班超為西域都護,徐幹為長史,復戊己校尉。唯焉耆、〔危〕須、尉黎以前殺都護陳睦不內附〔一〕。

〔一〕 據范書補。殺陳睦事見卷十永平十八年。

四年(壬辰、九二)

  春正月,龜茲王遣子奉獻。

  三月,司徒袁安薨。是時天子幼弱,外戚擅權,安每朝會,及在朝廷,議國家〔事〕〔一〕,未嘗不慷慨流涕,〔形〕於言色〔二〕,自天子及朝中大臣皆倚安。會病薨,朝野痛惜焉。

〔一〕 據范書補。

〔二〕 據陳璞校記補。

  初,安妻早卒,葬鄉里。臨終遺令曰:「備位宰相,當陪山陵,不得歸骨舊葬。若母先在祖考墳壟,若鬼神有知,當留供養也。其無知,不煩徙也。」諸子不敢違〔一〕。子賞車騎校尉,京〔蜀〕(屬)郡太守〔二〕,敞司空,京子湯官至公輔。

〔一〕 袁安碑曰:「閏月庚午葬。」

〔二〕 蜀、屬形近而訛,范書作「蜀郡太守」,據改。

  初,安辟廬江周榮,與語甚器之,每預大議。及奏論竇憲,憲客徐齮脅之曰〔一〕:「子為袁公腹心,排大夫,竇氏刺客今至矣,子宜備之。」榮曰:「榮乃江淮孤生,蒙先帝大恩,備宰士〔二〕,正為竇氏所害,誠所甘心。」常敕妻子:「倉卒遇飛禍,無得殯斂,冀以區區腐身,以悟朝廷。」及竇氏敗,榮召為顯官,至尚書、郡守。〔三〕有孫曰景,至太尉。

〔一〕 齮時任太尉掾。

〔二〕 惠棟曰:「王應麟云:周官太宰之屬,有上士、下士。公羊所云宰士,隱元年,宰恒。鹽鐵論:文學謂丞相史曰『處宰士之列,無忠正之心』是也。又見翟方進傳。」今按古稱三公曰宰,故其掾史亦得稱宰士。

〔三〕 按范書本傳,榮先後任潁川、山陽太守。

  四月丁丑,太常丁鴻上封事曰〔一〕:「臣聞日者,陽之〔精〕(積)〔二〕,守實不虧,君之象也。月者,陰之精,盈縮有常,臣之表也。故日蝕者,陰凌陽;月盛者,下驕盈也。變不虛生,各以類應。遠觀往古,近察漢興,傾危之禍,靡不由茲。故三桓專魯,陳氏擅齊,六卿分晉,呂族覆漢,哀平之末,廟不血食,此皆失其權柄,以勢假人者也。故有周公之親,無其德,不得行其勢。伏見大將軍竇憲,雖敕身自約,不敢僭差,然天下遠近,皆惶怖承旨;大小望風,莫不影從。寵極則驕,驗見於天,雖欲隱諱,神明垂象。間者,月滿不虧,此大臣驕溢之應也。陛下未悟,故天重見誡,日有蝕之,誠宜畏慎以防其禍也。詩云:『畏天之怒,不敢戲豫。』〔三〕夫疏巖絕崖之水,由於涓涓;干雲蔽日之木,起於毫末〔四〕。前事之不忘,後事之明鏡。宜因天變,匡正其失,以塞天意。」上深納之。

〔一〕 范書和帝紀作「閏月丁丑,太常丁鴻為司徒」,又曰「六月戊戌朔,日有食之」。續漢志亦同。袁紀恐誤。

〔二〕 據黃本及說文、全後漢文改。

〔三〕 出詩大雅板章。「畏」作「敬」。

〔四〕 老子曰:「合抱之木,生於毫末。」

  丙辰,京師地震。

  是時竇氏驕橫,威震海內,其所置樹,皆名都大郡,乘勢賦斂,爭相賂遺,州郡望風,天下騷動,競侵陵小民,掠奪財物,攻亭敺吏,略人婦女,暴虐日甚,百姓苦之。又擅檄緣邊郡突騎善射有財力者,二千石畏威,不敢不送。司徒袁安、(太尉)〔司空〕任隗及有司數奏劾〔一〕,皆寢。

〔一〕 太尉乃宋由,任隗任司空,閱本卷上下文可知。

  初,憲女婿射聲〔校尉〕郭舉、衛尉鄧疊母〔元〕(兄)出入禁中〔一〕,謀圖不軌。上漸覺之,與清河王慶圖其事,使慶求外戚傳〔二〕,因與中官鄭眾密謀之。眾勸上亟行其誅,上曰:「憲在外,恐變生,不可。」是月,憲還京師。眾白太后:「帝當謹護璽綬。」〔三〕庚申,上幸北宮,詔公卿百官,使執金吾衛南、北宮,詔收憲大將軍印綬,封憲為(親)〔冠〕軍侯〔四〕,篤、景、瑰皆就國。郭舉、鄧疊下獄誅。上以太后故,不欲極其獄,乃守憲等,選能相以逼迫之,憲、篤、景皆自殺,宗族免歸本〔郡〕(部)〔五〕。

〔一〕 據范書改補。

〔二〕 求漢書外戚傳,欲行文帝誅薄昭、武帝誅竇嬰故事。

〔三〕 「眾白」以下據龍溪精舍本、學海堂本補。蔣本闕,黃本「眾白」誤作「象由」。

〔四〕 胡三省曰:「憲先已封冠軍侯,不受,今復封,以侯就國。」

〔五〕 郡部形近而訛,故正之。

  河南尹張酺上疏曰:「臣愚以為竇氏之事,宜下理官,與天下共平其罪,恐後世不見其事。竇氏盛時,群臣莫不阿附,唯恐在後,皆以憲為伊、呂,比鄧夫人於文母〔一〕。及陛下發雷電之怒,皆以為罪不容誅,何前後之相背也!賴聖朝明達析其中。伏見夏陽候瑰前為光祿勳,每與臣相見,常有勵節竭忠庶幾之心,檢敕賓客,未嘗犯法。聞王政有三宥之義〔二〕,故蔡叔流言,周公原本而誅〔三〕。臣愚以為可黜瑰爵關內侯,還京師,竭忠供養比陽主,以優屬重示厚德。」上感酺言,徙瑰為長沙侯。

〔一〕 李賢曰:「按鄧夫人,即穰侯鄧疊母元。張酺論憲兼及其黨,稱鄧夫人,猶如前書霍光妻稱霍顯,祁大伯母號祁夫人之類。」按文母,文王之妃太姒也。詩周頌雝曰:「既右烈考,亦右文母。」又王引之經義述聞曰:「列女傳母儀傳:『太姒仁而明道,號曰文母。』然則文母之稱,專美太姒之文德明矣。漢書元后傳:『太皇太后,當為新室文母太皇太后。』後書鄧騭傳:『伏帷和熹皇后聖善之德,為漢文母。』何敞傳:『伏惟皇太后秉文母之操。』皆本周頌為義。」可知文母乃漢代褒美皇后文德之雅稱。時鄧夫人貴盛,故憲黨皆爭以文母諛媚之。

〔二〕 禮記文王世子曰:「公族其有死罪,則磬于甸人,其刑罪,則纖剸,亦告于甸人。公族無宮刑。獄成,有司讞于公,其死罪,則曰『某之罪在大辟』。其刑罪,則曰『某之罪在小辟』。公曰:『宥之。』有司又曰:『在辟。』公又曰:『宥之。』有司又曰:『在辟。』及三宥不對,走出,致刑于甸人。公又使人追之,曰:『雖然,必赦之。』有司對曰:『無及也。』反命于公。公素服不舉,為之變,如其倫之喪,無服,親哭之。」

〔三〕 書蔡仲之命曰:「惟周公位冢宰,正百工。群叔流言,乃致辟管叔于商;囚蔡叔于郭鄰,以車七乘;降霍叔于庶人,三年不齒。」據此則袁紀「蔡叔」恐系「管叔」之誤。

  於是何敞、班固免歸家,敞子與瑰善,固黨於竇氏也。

  初,固不教兒子,兒子負固勢不遵法度,吏民苦之。洛陽令种競嘗出〔一〕,固奴干車,訶奴,醉罵辱競〔二〕,競大怒,畏憲不敢發,心銜之。及憲賓客皆被繫,競因此捕繫固,遂死獄中。詔譴責競,而主者極罪〔三〕。固字孟堅,彪之子也。

〔一〕 范書班固傳作「种競」。按說文曰:「競,從二兄,二兄競意,從豐聲,讀若矜。一曰競,敬也。」二字通。

〔二〕 「醉」原作闕文,黃本作「辭」,此據陳澧校而補。龍溪精舍本亦作「醉」。

〔三〕 極罪,范書作「抵罪」。

  初,世祖問竇融,在西州時每所上章奏,誰與參之,融對曰「皆班彪所為也。」世祖雅聞彪名,將召之,會彪舉茂才,〔為徐〕(除)令,以病免〔一〕。後應三公之命,輒謝病去,復以司徙掾望都長〔二〕,所歷二縣,皆為吏民所愛。彪既才高,而專心文史之間。司馬遷著史記,自太初已後闕而不錄。其後好事者或頗綴錄其時事〔三〕,然多鄙俗,不足以繼其書。彪乃采前人遺事,旁貫異聞,作後傳數十篇〔四〕。因斟酌前史,而譏正其失。略曰:

    唐虞三代,詩書所及,世有史官,以司典籍。至於諸侯,國自有史,故孟子曰:『晉之乘,楚之檮杌、魯之春秋,其事一也。』定、哀之間,魯君子左丘明論集其文,作左傳三十篇,又撰異同,號曰國語二十篇〔五〕。由是乘、檮杌之事遂闇,而左氏、國語獨彰。又有記錄黃帝以來至春秋時帝王公侯卿大夫,號世本十五篇。春秋之後,七國並爭,秦并諸侯,則有戰國策三十二篇〔六〕。漢定天下,大夫陸賈記錄時功,作楚漢春秋九篇。孝武之世,太史令司馬遷采左氏、國語,刪世本、戰國策,據楚漢列國時事,上自黃帝,下訖獲麟,作本紀、世家、列傳、書、表凡百三十篇,而十篇缺焉〔七〕。

    遷之所記,從漢元至武帝,則紀其功〔八〕,至其〔採〕摭經傳,分散數家之事〔九〕,甚多疏略,務欲以多聞廣博為功,論議淺而不篤。其論術學,則崇黃老而薄五經;序貨殖,則輕仁義而羞貧窮;尊游俠,則賤守節而貴俗功。此其大弊傷道,所以遇極刑之咎也。然善述事〔理〕〔十〕,辯而不華,質而不野,文質相稱,蓋良史之才也。誠令遷依五經之法言,同聖人之是非,意亦庶幾矣。

    夫百家之書,猶可法也。若左氏、國語、世本、戰國策、楚漢春秋、太史公書,今之所以知古,後之所由觀前,聖人之耳目也,焉可闕哉!

〔一〕 據范書敘傳改補。又舉將,范書作「司隸」。按萬斯同東漢九卿年表,時司隸乃鮑永也。

〔二〕 范書班彪傳作「後察司徒廉為望都長」,袁紀此必有脫誤。

〔三〕 李賢曰:「好事者謂揚雄、劉歆、陽城衡、褚少孫、史孝山之徒也。」沈欽韓曰:「史通五史篇,諸好事者若馮商、衛衡、揚雄、史岑、梁審、肆仁、晉馮、段肅、金丹、馮衍、韋融、蕭奮、劉恂等相次撰續,迄於哀平間,猶名史記。」楊樹達曰:「東觀漢記:『

東平王蒼上光武受命中興頌,明帝問校書郎,此與誰等,皆言類相如揚雄前代史岑之比。』知史岑為西漢人。晉馮段肅見下文固奏記,文稱『京兆祭酒晉馮、弘農功曹史殷肅』。『殷』與『段』形近誤也。」

〔四〕 楊樹達曰:「論衡佚文篇云:『班叔皮續太史公書,載鄉里人以為惡戒,叔皮不為恩撓。』」

〔五〕 範書標點本作「二十二篇」,汲古閣本作「二十篇」。按四庫提要曰:「漢志作二十一篇。其諸家所注,隋志虞翻、唐固本皆二十一卷,王肅本二十二卷,賈逵本二十卷,互有增減,蓋偶然分併,非有異同。而此本首尾完具,實二十一卷。諸家所傳南(惟昭所注本,隋志作二十二卷,唐志作二十卷。)北宋版,無不相同,知隋志誤一字,唐志脫一字也。」

〔六〕 漢志及范書均作「三十三卷」,袁紀恐誤。

〔七〕 李賢曰:「十篇謂遷歿之後,亡景紀、武紀、禮書、樂書、兵書、將相年表、日者傳、三王世家、龜策傳、傅靳列傳。」按賢注乃本張晏說,分見史記自序集解、索隱,漢書司馬遷傳注。余嘉錫太史公亡篇攷曰:「卒者,終也,終述之至麟止,則武帝以前,無不成之篇,故篇末總敘之曰:『上記軒轅,下至于茲,著十二本紀,作十表、八書、七十列傳,凡一百三十篇五十二萬六千五百字。』篇數字數之詳如此,是其書皆已寫定,不獨無有錄無書之篇,亦不當有草創未成之作矣。蓋十篇之缺,實在遷死之後,故曰『其書稍出』,明其出之未全。逮楊惲宣布其書,而此十篇竟不復傳,但有錄而已。」

〔八〕 范書作「則其功也」。

〔九〕 「採」字據范書補。又「數家」范書作「百家」。

〔十〕 據范書班彪傳補。

  固九歲能屬文,五經百家之言,無不究覽,其學無常師,又不為章句,訓詁通而已。性多愛,不以所長傲物,人皆重之。弱冠早孤。固以唐虞三代,詩書所及,世有典籍。故雖堯之盛,必有典謨之篇,然後冠德百王。漢紹堯運,以建帝業六世,史臣乃追述功德,私作本紀,編於百王之末,廁於秦、項之列,太初以後,闕而不錄,故采撰前紀,綴集所聞,以述漢書。元起高祖,終於孝平王莽之誅,十有二世,二百三十年,綜其行事,旁貫五經,上下洽通,凡百篇。未成,明帝初,人有上書言固私改史記者,詔收固京兆獄,悉斂家書封上。是時扶風人蘇朗偽言圖讖事,下獄死。固弟超〔恐固〕為郡所誣〔一〕,乃詣闕上書,具陳固著述意。會郡亦封上固書,天子甚奇〔之〕〔二〕。徵詣校書部,除蘭台令史。〔與故〕(舉)睢陽令陳宗、故長陵令尹敏、司隸從事孟異共作世祖本紀及世祖功臣、平林、新市、公孫述二十八篇〔三〕,奏之〔四〕。帝迺復使成前書。自永平始,研精積思二十餘年,至建初中,其書乃成。世甚重其書,學者靡不諷誦焉。

〔一〕 據范書補。

〔二〕 據陳璞校記補。

〔三〕 據范書改補。又惠棟曰:「異當作冀,扶風茂陵人,見馬援、杜林等傳。」又史通正作「孟冀」,袁范兩書均誤。

〔四〕 此乃撰修東觀漢記之始。

  自為郎後,遂見親近,賞賜恩寵優渥。章帝好文章,逾益進幸,數入讀書禁中,或連日逮夜。每行巡狩,輒獻上賦頌。朝廷時有大議,令固問難於前,然位不過郎。固雖篤志於學,以述作為務,然好傅會權寵,以文自通。其序事不激詭,不抑亢,贍而不穢,詳而有體,使讀之者亹亹而不厭,亦良史之才也〔一〕。至於排死節,否正直,以苟免為通,傷名教也。史遷之作,皆推之於談;彪經序其謀,略以舉矣,而固盡有功〔二〕,豈不勝哉!

〔一〕 胡三省曰:「賢曰:激,揚也。詭,毀也。抑,退也。亢,進也。余謂激詭抑亢,皆指史家作意以為文之病。」又李賢引爾雅曰:亹亹,「猶勉勉也」。

〔二〕 據黃本補「有」字,蔣本闕。

  竇氏既廢,天子追覽前議,嘉袁安之忠,知宋由之不正也,乃策免由。

  秋七月己丑,太尉宋由有罪自殺。

  八月,司空任隗薨。字仲和,光之子。初,光濟世祖於信都,封〔阿〕陵侯〔一〕。光薨,隗襲爵。隗好黃老,清靜少欲,以功臣子行異於眾,擢為虎賁中郎將,稍遷九卿、三公。隗玄默守直,不求名譽,然內行仁義,世人以此服之,帝亦雅重焉。竇憲之專政,朝臣莫違,隗與袁安屢抗異議。於是天子追思隗忠,擢子屯為步兵校尉。

〔一〕 據范書任光傳補。

  辛丑,大司農尹睦為太尉,太傅鄧彪以老病罷,太尉睦代錄尚書事。

  冬十月己亥,宗正劉方為司空。

五年(癸巳、九三)

  春正月己亥〔一〕,大赦天下。

〔一〕 范書作「乙亥」。按是月乙丑朔,無己亥日,袁紀乃涉前「己亥」而誤。

  辛卯,立皇弟萬歲為宋王〔一〕。

〔一〕 范書和帝紀作「廣宗王」,袁紀誤。又水經注清水曰:「和帝永元五年,封皇太子萬年為王國。」「太」系衍文,又「年」即「歲」也。

  二月戊戌,詔有司省內外廄馬及上林池圃,悉以假貧民。

  甲寅,太傅鄧彪薨。竇氏之專權,彪守己而已。御史中丞周紆,國之司直也,屢忤竇氏,彪嘗以事奏免紆,世以此譏之,然修禮教。

  (二月)戊午〔一〕,隴西地震。

〔一〕 「二月」已見前,此乃衍文,故刪。

  三月庚寅,遣使分行貧民,開倉振廩。

  夏六月丁酉,郡國雨雹,大如鴈子。

  冬十月辛未〔一〕,太尉尹睦薨。

〔一〕 范書亦同,然十月庚寅朔,無辛未,二書皆誤。

  十一月己丑〔一〕,太僕張酺為太尉。

〔一〕 按是月甲寅朔,無己丑日,范書作「乙丑」是。袁紀「乙」多誤作「己」。

六年(甲午、九四)

  春正月,永昌夷獻犀、象。

  司徒丁鴻字孝公,潁川定陵人也。父綝從世祖征伐有功,封〔陵〕(潁)陽侯〔一〕。鴻年十二〔二〕,事太常桓榮,十六而章句通,布衣荷擔,不遠千里質問異義,是以能成其名。初,綝從上時,鴻獨與弟盛居,困苦饑寒。〔常〕(帝)憐盛〔三〕,有委國志。及綝薨,既葬,鴻掛衰絰於冢廬而逃去,留書與盛曰:「鴻貪經書,不顧恩義,生不供養,死不飯唅,皇天先祖,並所不祜,身被大病,上不任為蕃輔,下不能守土。先上病狀,辭爵封於仲公〔四〕,章寢不報。謹身放棄,求良醫,如遂不瘳,永歸溝壑。」始鴻與九江人鮑俊友善〔五〕,俊遇於東海,鴻佯狂不識俊,俊乃止而誚讓之曰:「自昔伯夷、吳札亂世權行,故得申志。漢有舊制,春秋不以家事廢王事,故與衛輒之〔立〕(子)〔六〕。今以兄弟私恩,而絕父不滅之基,未可謂智也。」鴻感悟垂泣,歎息而還,就國教授,揚州稱之。鮑俊亦上書具言鴻至行,明帝甚然之,詔徵鴻。召見,說文侯一篇〔七〕,賜御衣及綬,廩食公車〔八〕,與博士同禮。頃之,拜侍中,徙封魯陽侯〔九〕。

〔一〕 類聚卷五一引東觀記曰:「丁綝從上渡河,及封功臣,上令各言所樂,謂綝曰:『諸將皆欲縣,子獨求鄉何也?』綝曰:『昔孫叔敖敕其子受封,必求磽确之地。今綝能薄功微,得鄉厚矣。』上從之,封為定陵新安鄉侯,後徙封陵陽侯。」范書丁鴻傳亦同。袁紀乃涉前潁而誤,故正之。

〔二〕 東觀記、范書均作「年十三」,袁紀恐誤。

〔三〕 據陳璞校記改。

〔四〕 李賢曰:「仲公,盛之字也。」

〔五〕 東觀記、范書均作「鮑駿」。

〔六〕 哀公二年公羊傳曰:「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,輒者曷為者也?蒯聵之子也。然則曷為不立蒯聵而立輒?蒯聵為無道,靈公逐蒯聵而立輒。然則輒之義可以立乎?曰可。其可奈何?不以父命辭王命,以王父命辭父命,是父亡行乎子也。不以家事辭王事,以王事辭家事,是上之行乎下也。」鮑俊之言,取義于此。又陳璞引陳澧校曰「立誤子」,甚是。范書正作「立」,故正之。

〔七〕 即尚書周書文侯之命篇也。鴻師事桓榮,其所主乃歐陽尚書學。

〔八〕 李賢曰:「稟,給也。公車,署名,公車所在,因以名。諸待詔者皆居以待命,故令給食焉。」

〔九〕 乃鄉侯,范書注引東觀記曰:「魯陽鄉在尋陽縣也。」

    華嶠曰:論語稱「夫子溫良恭儉讓以得之」行首乎〔一〕?故嘗請論之:孔子曰:「太伯其可謂至德也已矣,三以天下讓,民無德而稱焉。」〔二〕孟子曰:「聞伯夷之風者,貪夫廉,懦夫有立志。」〔三〕然則太伯出於不苟得,未始有於讓也。是以太伯稱賢人,後之人慕而徇之。夫有徇則激詭生,而取與妄矣。故夫鄧彪、劉愷讓其弟以取義,使弟非服而己享其名,其於義不亦薄乎?又況乎于有國之紀,而使將來者妄舉措哉!古之君子立言,非〔苟顯其理〕,將以啟天下之方悟者;立行,非獨善其身,將以訓乎〔天下之方動者〕哉〔四〕!原丁鴻之心,其本主於忠愛,何其終悟而從義也?以此殆知其徇尚異於數世也。

〔一〕 出論語學而。

〔二〕 見論語泰伯。

〔三〕 見孟子盡心章句下。

〔四〕 據范書丁鴻傳論引華嶠語補。

  二月乙未,司空劉方為司徒,太常張奮為司空。

  三月丙寅,舉賢良方正、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。

  六月,初伏日閉關〔一〕。

〔一〕 李賢曰:「漢官舊儀曰:『伏日萬鬼行,故晝日閉,不干它事。』」乃時人迷信所致。

  秋七月,京都旱。司空張奮上疏曰:「歲比不登,人食不足。今復旱,秋稼未立,陽氣垂盡,日月迫促。夫國以民為本,〔民〕以穀為命〔一〕,政之急務,憂之重者也。臣〔蒙〕(義)恩尤深厚〔二〕,受職過任,夙夜憂惶,章奏不能序心,願對中常侍,口陳得失。」上即引見,明日車駕親幸洛陽寺,省錄囚徒,於是大雨三〔日〕(月)〔三〕。

〔一〕 據范書張奮傳補。

〔二〕 據范書張奮傳改。

〔三〕 據范書改。

  南單于安國〔初〕為左賢王〔一〕,師子〔於宣〕(次當)為單于時〔二〕,數輕兵出塞,斬獲有功,故國中皆敬師子而不附安國,安國由是病師子〔三〕。匈奴降者異時居塞外,數為師子所掠,故亦怨之。安國乃委計降者,使圖師子。安國既〔為單于〕(偽嚴於),師子〔為〕(而)左賢王〔四〕,覺知安國之謀,乃陰為之備。每會議事召師子,輒稱病不往,安國益忿。

〔一〕 據通鑑補。

〔二〕 據范書改。「單于」二字據黃本補,蔣本原闕。

〔三〕 「病」字蔣本亦闕,據黃本補。

〔四〕 黃本「偽」作「為」,「而」亦作「為」。又范書南匈奴傳曰:「安國既立為單于,師子以次轉為左賢王。」則「嚴於」系「單于」之誤,故據補正。

  是時中郎將杜崇使安國,安國心不平,因上書告崇。崇敕西河太守令斷,安國欲自訴不得。而崇與度遼將軍朱徽上言:「南單于安國疏遠舊胡,親近新降,欲殺左賢王師子,宜徵西河〔安〕定上郡兵以為之備〔一〕。」公卿處議,聽崇,遂發郡兵。南單于聞漢兵起,因舉兵誅師子。師子聞之,悉將眾入曼柏城,單于圍守之,殺傷甚多。於是杜崇、朱徽將兵〔赴之〕〔二〕,而單于為其〔骨〕(胥)都侯所殺〔三〕,師子為單于。既而天子知杜崇、朱徽之侵擾匈奴也,乃誅崇、徽。

〔一〕 據范書補。

〔二〕 據果親王校補。

〔三〕 據陳澧校改。

七年(乙未、九五)

春三月,班超發龜茲等八國兵七萬人討焉耆、尉黎二國〔一〕。超遣人慰諭二國:「欲改過向善者,當遣大人來迎。」焉耆王廣與國中議曰:「先王前殺陳都護,今超都護將大兵來〔二〕,故且〔詐〕(作)降〔三〕,重獻遺,令無入國。」北〈革健〉支本匈奴人,舉國敬信之,乃遣奉牛酒迎超。超聞焉耆取信北〈革健〉支,遂反縛,責曰:「汝匈奴侍子,恃焉耆擁。今都護來,王不以時迎,皆汝罪也。」欲斬之。或謂超曰:「可便殺。」超曰:「非汝所及,此人權重於王,今未入其國而殺之,遂令自疑〔四〕,設備守險,遑得到其城哉!」因責讓,加賞賜遣〔之〕〔五〕。北〈革健〉支還曰:「都護不疑我國矣。」廣乃與大人迎超於尉黎,奉上金銀、奴婢、牛馬。超受〔馬〕(焉)〔六〕,以給軍,餘總悉還之。超到焉耆,去城二十里大澤中,超乃揚聲欲重賜王以下。明日置酒,悉召諸國王,焉耆王廣、尉黎王汎與〈革健〉支等四十一人詣超〔七〕,其國相腹久等十七人逃不至。超怒曰:「腹久何故不到?焉耆欲復反邪?」遂叱吏收廣、汎等,於都護陳睦故城斬之,更立為王〔八〕。持廣、汎首詣京師,因大縱兵抄掠。超留焉耆半歲,西域遂平。上嘉超,封超為定遠侯。

〔一〕 按范書西域傳作「討焉耆、危須、尉黎、山國」,且系於六年,與袁紀稍異。

〔二〕 「超」字據黃本補。然據陳都護例,恐當作班都護。蔣本疑之,故闕。

〔三〕 詐作形近而訛。

〔四〕 「疑」原在「遂」之上,據陳璞校記改。范書亦作「遂令自疑」。

〔五〕 據果親王校補。

〔六〕 據黃本改。

〔七〕 據黃本及范書逕改「況」作「汎」。

〔八〕 更立者,焉耆左候元孟也。

  夏四月辛亥朔,日有食之。

  秋九月辛卯〔一〕,京都地震。

〔一〕 范書及續漢志均作癸卯。袁紀恐誤。

八年(丙申、九六)

  春三月己丑〔一〕,立皇后陰氏。賜天下男子爵各有差;鰥寡孤獨貧不能自存者粟,人五斛。后,原〔鹿〕(庶)侯識曾孫也〔二〕。祖父永,明帝時為侍中,親幸左右。(異寵)〔以先〕后近(屬)〔三〕,故有異寵。父綱為屯騎校尉。

〔一〕 范書作「二月」。按二月丁未朔,無己丑,袁紀是。

〔二〕 鹿庶形近而訛。

〔三〕 據范書皇后紀刪補。

  八月辛酉,令天下死罪減一等,徙邊戍;亡命贖罪各有差。

  九月,京都蝗蟲。

  冬十月,北海王有罪自殺〔一〕,國除。

〔一〕 北海王,威也,以非敬王子,又坐誹謗,自殺。

  十二月丁巳,南宮宣室災。